城鎮供水條例8月1日施行 飲水水質應每日發布
水箱等二次供水設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否則,管理單位將面臨最高5萬元罰款;衛生主管部門要建立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建立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
據了解,《條例》更加強調水源地保護和水質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提出,取水泵站、凈水廠周圍300米范圍劃定為安全保護區,禁止建造建筑物、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為。違反此規定的單位,將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月在當地政府網站和主要新聞媒體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第十九條規定,衛生主管部門應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建立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每日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發布監測信息。
《條例》明確,用戶有權向當地政府城鎮供水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查詢城鎮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水箱清洗消毒不及時,最高罰款5萬
二次供水設施是高層住宅小區必備的供水設施,《條例》專門用一章對此進行相關規定。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每月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確保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清洗消毒儲水設施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欠費催交3次后方可停水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供水單位因檢修等需暫停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用戶無正當理由逾期30日不交水費,經催交兩次以上,供水單位可以收取違約金,經催交三次以上仍未繳納的,供水單位可終止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因供水單位未及時維修、更換水表造成水表計量數增加或用水量無法計算的,由供水單位承擔有關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