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的污染協議“和事”與“合適”
28日,備受關注的寧夏騰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訴訟案在寧夏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調解結案。經調解,涉案8家污染企業在投入5.69億元用于修復和預防土壤污染的資金基礎上,再承擔環境損失公益金600萬元。(新華社8月28日)
應該說,一場曠日持久的沙漠污染公益訴訟案,最終以涉案8家污染企業在投入5.69億元用于修復和預防土壤污染的資金基礎上,再承擔環境損失公益金600萬元,協議調解結案值得欣喜。污染不但找到“下家”,更是實現消除環境污染危險、由有資質的第三方修復、合法驗收等訴訟目的。回味當初,排污管直接插入沙中,未經處理就把廢水排出,經過自然蒸發,然后將沉淀下來的黏稠的沉淀物,用鏟車鏟出,直接埋在沙漠里面。為防范本地人和不明身份的外地人接近排污點,化工園區安排有多輛摩托車組成的巡邏隊。如今,雖然告一段落,但筆者以為,調解的污染協議“和事”與“合適”尤須警醒。
“和事”亦為調解。涉案8家企業不但投入修復資金,并因其環境污染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細看歷程可謂艱辛,中國綠發會在2015年8月向中衛市中院提起騰格里沙漠污染案的公益訴訟,未被受理。上訴至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仍被駁回。最終由最高法做出“由中衛市中院立案受理”的終審裁定。當然,它的看點還在于“未被受理”和“終審裁定”。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和事”,此事件未必最終“合適”。在一定程度上說,更有“山高皇帝遠,鞭長莫及”的韻味。雖然這樣的取利排污做法無疑是“飲鴆止渴”禍國殃民,但也折射出污染治理體系的不健全和監管“燈下黑”明顯缺陷之嫌,治污的任重道遠。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不會缺席。其實,企業污染已然成為地方經濟發展一個揮之不去的“毒瘤”。如果沒有綠色發展基金會的據理力爭,事件或許不能完勝。就算不了了之,對企業和綠發會沒有多大的損失,對地方管理者而言更是“何樂不為”害,可害苦了的卻是那一方水土和民眾。誠然,受GDP牽制,一些地方政府護著污染企業,期盼“這只雞”它能下GDP的蛋,至于這蛋里是否有毒,吃了會不會死人就不管了。正因為有了“有意無意”的撐腰,企業腰桿筆挺、威風八面。可見,期盼或者呼喚碧水藍天遠遠不夠,寄希望于更多協會、組織訴訟難以補齊治污“短板”。
要治污染,先治瀆職。嚴重污染危害的企業一旦減污不到位、環保不達標、監管不得力,就會貽害社會這是不爭的事實。應當看到,早在2011年就有媒體曝光騰格里沙漠排污事件,而且《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的”,列入“污染環境罪”的立案、定罪的標準。的確,徒法不足以自行。誰來依法保護我們的環境?已然迫在眉睫。解決既定事實的污染只是其一,防患于未然,保護自然生態的綠水青山,同時推進依法行政、打造政治生態的“綠水青山”才尤為關鍵。
環境是一種公共財富,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必然損害到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利益,因此,維護良好的環境是每個社會成員的共同愿望。再看,調解結案的沙漠污染公益訴訟案,愿各級地方政府不要再用有害的政績觀和以犧牲環境甚至公民身體健康為代價的發展觀。更愿“和事”治污不常有,“合適”依法治污與監管常有。